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