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
(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五)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七)补助和奖励标准;
(八)签约期限;
(九)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为现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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