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国防教育内容与方式
第十二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国防教育内容与方式 第十二条 国防教育分为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
普及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防历史和现状、国防义务、军事常识等;重点教育的主要内容除普及教育的内容外,还包括国防理论、国防法制、国防科技、国防经济和军事技能等。
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学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为国防教育重点对象,其他公民为国防教育普及对象。
普及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防历史和现状、国防义务、军事常识等;重点教育的主要内容除普及教育的内容外,还包括国防理论、国防法制、国防科技、国防经济和军事技能等。
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学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为国防教育重点对象,其他公民为国防教育普及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