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国防教育内容与方式
第十一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国防教育内容与方式 第十一条 开展国防教育,应当按照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的要求,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采取各种方式方法,分类组织实施。
国防教育的教学,应当充分发挥国防教育基地等场所的实地教学作用,运用音像、电子读物、互联网、远程教育、移动通信等现代教育教学手段。
国防教育的教学,应当充分发挥国防教育基地等场所的实地教学作用,运用音像、电子读物、互联网、远程教育、移动通信等现代教育教学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