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章 国防教育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章 国防教育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文化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媒体等开展国防教育宣传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学校国防教育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司法行政等部门结合培训教育、优抚、退役军人就业安置、法治宣传等职责,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人民防空、经济和信息化、卫生健康、科技等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协助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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