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章 国防教育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章 国防教育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国防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宣传贯彻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拟定并实施国防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总结推广国防教育工作经
验;
(四)制定国防教育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国防教育场所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六)组织开展国防教育理论研究,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七)负责国防教育的其他工作。
国防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办公室设在同级军事机关,由军事机关、文化宣传、教育、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国防教育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定期例会、重大事项会商等工作制度。
(一)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国防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宣传贯彻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拟定并实施国防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总结推广国防教育工作经
验;
(四)制定国防教育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国防教育场所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六)组织开展国防教育理论研究,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七)负责国防教育的其他工作。
国防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办公室设在同级军事机关,由军事机关、文化宣传、教育、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国防教育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定期例会、重大事项会商等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