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