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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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其他...
第二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全民性终身教育。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
第三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
第四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
第六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国防教育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章 国防教育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
第八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章 国防教育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军事机关负责协调驻地部队、军事院校参与当地的国防教育,为当地开展国防教育活动提供师资、场地及其他便利条...
第九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章 国防教育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文化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媒体等开展国防教育宣传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
第十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章 国防教育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区)国防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国防教育计划,组织所辖区域城乡居民开展...
第三章 国防教育内容与方式
第十一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国防教育内容与方式 第十一条 开展国防教育,应当按照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的要求,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采取各种方式方...
第十二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国防教育内容与方式 第十二条 国防教育分为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
普及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防历史和现状、国防义务、军事常识等;重点教...
第十三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国防教育内容与方式 第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结合在职学习、脱产培训等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实行国防教育学时学分...
第十四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国防教育内容与方式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合理设置国防教育课程,丰富...
第十五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国防教育内容与方式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国防教育课程,开展军事训练,并根据军事理论教学和国防教育的需...
第十六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国防教育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活动,应当根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军事训练的时间、科目和强度,制定安全...
第十七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国防教育内容与方式 第十七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结合政治教育、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和执行勤务等形式实施。对基干民兵以及预备...
第十八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国防教育内容与方式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企业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开展国防教育。具...
第十九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国防教育内容与方式 第十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宣传、拥军优属、军民共建以及重大节日、...
第二十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国防教育内容与方式 第二十条 全民国防教育日所在周为全省国防教育宣传周。国防教育宣传周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采取国防形势报告会、...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展国防教育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加大经费投入。
国家...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二条 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工作,并建立国防教育培训师资库,...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国防教育教员主要从下列人员中选聘:...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四条 国防教育教员分为专职教员和兼职教员。专职教员从现役军人、学校教师中选聘,主要承担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五条 省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的要求,组织编写适合不同对象的国防教育基础知...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六条 省和设区的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刊播国防教育公益广...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下列场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八条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
未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应当为单位和个人接...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九条 国防教育工作应当列入本地区武装工作、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和文明城市等考核内容。
负有国防教育职责的部...
第三十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三十条 以国防教育名义开展活动的,应当接受当地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