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国防教育内容与方式

第十七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国防教育内容与方式 第十七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结合政治教育、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和执行勤务等形式实施。对基干民兵以及预备役官兵,每年至少安排四次国防教育课;对普通民兵和其他预备役人员,每年至少安排两次国防教育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