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国防教育内容与方式 第十八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国防教育内容与方式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企业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开展国防教育。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落实专人负责职工的国防教育工作。企业职工参加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