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国防教育内容与方式
第十五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国防教育内容与方式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国防教育课程,开展军事训练,并根据军事理论教学和国防教育的需要,配备专职教师。学生在校期间接受军事理论课程教育不少于三十六个学时,实际军事训练时间不少于十四日。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置国防教育教研机构。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结合课堂教学、军事训练和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国防教育。学生在校期间接受军事讲座和军事训练时间累计不少于七日。
小学和初级中学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思想品德教育与养成教育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国防教育。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通过组建少年军校、组织军事夏令营和聘请校外辅导员等形式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接受国防教育情况应当进行考勤、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结合课堂教学、军事训练和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国防教育。学生在校期间接受军事讲座和军事训练时间累计不少于七日。
小学和初级中学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思想品德教育与养成教育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国防教育。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通过组建少年军校、组织军事夏令营和聘请校外辅导员等形式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接受国防教育情况应当进行考勤、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