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二条 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工作,并建立国防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国防教育讲师团,每年开展国防教育宣讲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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