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展国防教育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加大经费投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开展国防教育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的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学校开展国防教育和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列入学校部门预算管理。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防教育费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开展国防教育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的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学校开展国防教育和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列入学校部门预算管理。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防教育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