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四条 国防教育教员分为专职教员和兼职教员。专职教员从现役军人、学校教师中选聘,主要承担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的国防教育教学和学生军事训练。兼职教员主要协助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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