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六条 省和设区的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刊播国防教育公益广告,普及国防知识。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建设国防教育主题公园(场馆)、举办国防教育展览、创作出版国防教育作品,开展国防教育宣传。
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国防教育宣传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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