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五条 省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的要求,组织编写适合不同对象的国防教育基础知识教材。
省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编写辅助性、补充性国防知识读本,并报省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省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编写辅助性、补充性国防知识读本,并报省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