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八条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
未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应当为单位和个人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国防教育活动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未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应当为单位和个人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国防教育活动实行免费或者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