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九条 国防教育工作应当列入本地区武装工作、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和文明城市等考核内容。
负有国防教育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年向国防教育委员会报告开展国防教育工作的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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