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三十条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三十条 以国防教育名义开展活动的,应当接受当地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