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未编制的;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和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编制、修改和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公布的;
(五)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六)命令或者指使他人篡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七)违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准用地的;
(八)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的举报或者控告不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理的;
(九)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