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11-30 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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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管理,统筹土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第二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施保护、开发、利用和整治等活动... 第四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制定、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集约优先,... 第五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级... 第六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县... 第七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规划及能源、交通、水利等...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 第九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 第九条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明确耕地保护、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节约集约用地、加强生态建设、推进土地... 第十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 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控制指标。城乡建设... 第十一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科学、合理地安排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将... 第十二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 第十三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 第十三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三十日前,依法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 第十四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 第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 第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和... 第十六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 第十六条 报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其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 第十七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 第十七条 规划审批机关收到报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参加审查的人员应当... 第十八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 第十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的... 第二十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需要,制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划定基本农田整备区。 基本...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城乡建设项目应当在允许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 有条件建设区内安排建设项目的,不得突破规划...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有关事项进行预审的,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第四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四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四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不得减少本行政... 第三十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四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第三十条 因安排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四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追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或者核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耕地保有量等规划控制指标的,原规划编...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四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原规划编制机关可以组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四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情...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时,可以对有关单位和人员采取下列措施:...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第四十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允许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空间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