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时,可以对有关单位和人员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测;
(三)责令停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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