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定期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