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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