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

第十三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 第十三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三十日前,依法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其中,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应当举行听证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告,听取村民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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