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

第十四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 第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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