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
第十六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 第十六条 报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其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公众、村民、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其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公众、村民、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