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

第十七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 第十七条 规划审批机关收到报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参加审查的人员应当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签名确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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