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和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以及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规划编制原则,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编制要求和技术规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十五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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