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 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控制指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