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规划及能源、交通、水利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及能源、交通、水利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