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旅游、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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