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制定、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集约优先,统筹城乡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