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含标准农田,下同)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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