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划定基本农田整备区。
基本农田整备区内已验收合格的新增优质耕地可以调整划入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整备区内耕地调整划入基本农田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整备区外相应数量的零星分散、质量较差的基本农田可以调整。调整情况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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