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条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作为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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