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等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采取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评价结果作为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之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