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四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四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追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或者核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耕地保有量等规划控制指标的,原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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