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四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第三十条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四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第三十条 因安排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规划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组织修改。
因安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属于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的,由原规划编制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组织修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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