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使用,保障小微企业园用地,优先支持通过工业用地整治改造、城乡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方式建设小微企业园,促进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和转型提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