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以标准地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管理机制。
以标准地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投资建设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投资建设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转让方、出租方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按照投资建设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以标准地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投资建设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投资建设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转让方、出租方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按照投资建设合同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