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人民政府留成部分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的分配比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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