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