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条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资金,用于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地力培育、生态修复和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等耕地保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