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动态更新耕地质量监测成果。
耕地因人为因素遭到破坏,需要对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组织鉴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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