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实施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实施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优化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因自然灾害造成耕地损毁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耕地复垦或者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实施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优化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因自然灾害造成耕地损毁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耕地复垦或者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