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耕地性质、现状等情况与土地经营权人签订农业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对亩均投入产出、机械化种植面积比例、农业投入品使用、农产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控制性指标以及相应奖励、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