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统筹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组织或者个人有偿使用,具体条件、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配套措施,统筹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公开透明、合理平衡利益的原则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促进乡村振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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