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第二节 土地征收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节 土地征收 第五十二条 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列入工程概算,并缴入当地人民政府财政专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