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八条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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